3个私生子2个妈?宗馥莉被起诉后续:情人身份被扒,知情人爆更多 ,律师:强吻男孩
前言
AD钙奶,一排四瓶,宗老早已说明情況,只是怪我们没领悟到他的精髓罢了。。。。?。
“娃哈哈”已故掌门人宗庆后去世还不到两年,三个自称是他私生子女的年轻人,竟把亲姐姐,也就是如今的娃哈哈掌舵人宗馥莉告上了法庭!
他们不光要分老父亲在香港留下的18亿美金,还盯上了娃哈哈集团的核心股份。。。。?。
不得不说,这真是平地一声雷啊。
我爹答应给我7亿美金
宗庆后过世不过17个月,女儿宗馥莉头上的浪一浪高过一浪。
先是她亲叔叔宗泽后单干,搞了个娃哈哈AD钙奶的quot;复刻版quot;来抢饭碗,接着又和杭州国资委就股权的归属拉扯不清。
好不容易平息了这两头风波,更大的quot;核弹quot;直接砸进了她的后院。。。。!
香港和杭州两地法院接连收到了诉状,告她的竟是三个自称是她爹的骨肉:宗继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Zong)、宗继盛(Jerry Zong)。
并且这三个原告说得有鼻子有眼,父亲宗庆后早年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了一个秘密信托账户。
按照他们的说法,宗老生前亲口承诺:娃哈哈每年分红要给这个账户打钱,攒够21亿美金后,三个孩子每人分7亿。
到2024年初,账户里已经躺着18亿美金了,可宗老刚走,这笔钱就再也没增加过,更蹊跷的是,2024年5月账户还被人划走110万美元。
于是乎,他们不干了,把宗馥莉告了,向宗馥莉强硬喊话:别再动这存折里的钱!按爹生前定的规矩,那还差的3亿得继续往里补!
翻译过来就是:爹应下的钱,该给还得接着给,一分都不能少!
几乎同步,杭州法院的桌上也摞上了第二张状纸,瞄准了更值钱的quot;金疙瘩quot;。。。!
三个年轻人再次提告,目标直指娃哈哈最值钱的家当——宗庆后生前持有的29。4%集团股份,按市值计算高达200亿人民币。
这次他们的诉求更直接,要求法院承认其quot;非婚生子女quot;的合法身份,然后按人头平分这些股份。
既然都是一个爹生的,凭什么只能你宗馥莉一个人吃独食,都是爹的种,我们都该得一份家产。
但是这件事闹到现在,最根本的问题是:这三个从天而降、要求分家产的quot;弟弟妹妹quot;,到底是不是真的。。。。
毕竟宗庆后在世时,谁不知道他是一年开销不到5万块,窝在不到50平的老旧办公室里,踩着自行车上班的quot;布鞋首富quot;。
而大家印象里他就守着发妻一个,唯独把宗馥莉这个女儿捧在手心,这份几十年如一日的quot;清贫首富quot;人设,让这三位私生子的突然亮相显得更加离奇。
这三个孩子到底是从哪儿冒出来的?身世究竟靠不靠谱?
于是随着各方深挖这场争产背后的脉络,一个关键女人,也就是娃哈哈集团现任女高管杜建英的名字反复被牵扯其中。。。。
从天而降的quot;血脉亲人quot;
一直以来,quot;宗庆后独女quot;、quot;娃哈哈公主quot;,是宗馥莉雷打不动的标签。
这三个quot;弟妹quot;的出现,瞬间撕破了宗馥莉作为quot;唯一继承者quot;的既定剧本。
而围绕这三个孩子的生母身份,流言四起。。。
根据现有披露消息,起诉的这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宗继昌(Jacky Zong)、二女儿宗婕莉(Jessie Zong)、小儿子宗继盛(Jerry Zong)。
宗老给两个儿子取名的深意引得外界揣测,quot;继昌quot;、quot;继盛quot;合起来便是quot;昌盛quot;,似乎寄托着由子嗣继承商业帝国的厚望。
更巧合的是,三个孩子的英文名都以quot;Jquot;开头,而长女宗馥莉的英文名quot;Kellyquot;中首字母quot;Kquot;排序在后!
而如今所有线索都指向一个女人——娃哈哈现任高管杜建英。
杜建英其人,在娃哈哈集团并非等闲之辈,1966年出生的她出身于书香门第,是响当当的浙江大学高材生。
1991年,她以引进高级人才的身份加入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这即是娃哈哈集团的前身。
在那些娃哈哈成长过程中的重大战役里,比如当年轰动商界的quot;小鱼吃大鱼quot;——娃哈哈并购国营杭州罐头厂,杜建英都是冲锋在前的一线干将。
凭借扎实的学识和能力,她逐渐负责起娃哈哈的对外战略工作,一路擢升成为集团核心高管,还一度手握集团党委书记的重权。。。?。
就连14岁的宗馥莉远赴美国求学,也是杜建英作为quot;随行照顾人员quot;陪同出国的。
不过也就是在那一年,这个“私生的长子”宗继昌在美国出生,此后,她又被指为宗庆后生下女儿宗婕莉(Jessie Zong)。
至于小儿子宗继盛(Jerry Zong),传闻更加扑朔迷离。。。
有人说他亦为杜建英所生;也有传言称其生母是宗庆后杭州别墅的quot;管家阿姨quot;。
但这个小儿子的年龄,可能性不大,如果说他2017年出生消息属实,那也就意味着宗庆后72岁高龄再添幼子。
年龄上差得有点多啊,虽说男人70多生娃的比比皆是,但是按照这个年龄推算,二女宗婕莉出生时,杜建英已经52岁,这小儿子应该不是她生的吧。。。!
然而,就在“生母风波”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眼尖的公众在天眼查上找到了更多quot;线索quot;。
2022年前后,杜建英突然在几家娃哈哈体系内的公司持有股份,而“私生的大儿子”宗继昌似乎被quot;空降quot;到娃哈哈担任高管职位。。。。!
这一切似乎都在昭示着,这几个孩子“不简单”。。。。
不过,面对突如其来的攻讦,宗馥莉和娃哈哈的反应异常迅速且强硬。
她委托律师在香港法庭公开回应:完全是一派胡言!
她强调父亲根本未曾设此信托,更从未下达过指示,律师当场出示了厚厚一摞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那笔110万美元是支付越南工厂设备的正当尾款。
这每一分钱都清楚记在公司账上,与所谓#39;挪用#39;毫不沾边,而娃哈哈公司的态度则是切割——quot;家事不扰公事quot;。
7月13日,公司发言人干脆回应:quot;纯属创始人家族内部事务,与娃哈哈集团经营无关,公司不介入亦不回应。quot。
不过话说回来,其实早在2024年4月,娃哈哈方面就已经主动澄清过关于quot;宗老有私生子quot;的流言。
这又来一次,坐等吧,总会有一个结果。。。!
结语
这官司最后是姐弟和平分家;还是宗馥莉守住了遗产;抑或是三子女争得一杯羹?眼下谁也不敢打包票。
但不管结局咋样,一个不争的事实已经摆在眼前。。?。
那个曾经几乎等同于“童年味”的娃哈哈;那个简朴穿着布鞋蹬三轮起家、最终登上首富宝座的老父亲形象;那个原本被看作豪门清流的家族故事,都因为这场沸沸扬扬的百亿家产纷争,改变了模样。
娃哈哈瓶子上那个熟悉的笑脸,看上去似乎也没那么纯粹灿烂了。
信息来源:宗馥莉陷资产纠纷被起诉,三名原告自称是同父异母弟妹.?。
宗婕莉/宗继昌/宗继盛在香港起诉宗馥莉案原告未败诉宗馥莉.。
宗馥莉被起诉,原告自称宗庆后非婚生子女!娃哈哈回应.!
宗馥莉陷资产纠纷被起诉,三名原告自称是同父异母弟妹.。
律师:强吻男孩致水痘或涉故意伤害罪热。
湖南某女子强行亲吻1岁男童致其确诊水痘事件,不仅暴露了公共卫生安全漏洞,更折射出法律对“故意传播传染病”行为的规制短板。当幼童因他人恶意行为承受健康风险时,法律必须亮明态度:对生命健康的漠视,绝不能止于道德谴责。
分论点一:民事侵权责任明确,但赔偿难以弥补伤害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涉事女子在明知自家孩子处于水痘传染期的情况下,强行接触免疫力极弱的婴幼儿,其行为符合“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的侵权构成要件。医疗记录显示,男童当晚高烧、三日后爆发水痘,与水痘潜伏期(10-21天)高度吻合,且接触方式为直接传播途径,因果关系链条清晰。家长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若男童后续出现疤痕、继发感染等后遗症,还可通过司法鉴定主张后续治疗费。然而,民事赔偿的局限性在于:它无法弥补幼童因疾病承受的身心痛苦,更无法对行为人的恶意形成有效震慑。
分论点二:行政处罚存在“低门槛高容忍”困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虽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处拘留或罚款,但实践中对“故意传播传染病”的认定标准模糊。涉事女子若以“只是喜欢孩子”为由辩解,警方可能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而难以立案。即便适用第23条“扰乱公共秩序”条款,警告或罚款的处罚力度也远不足以遏制此类行为。对比日本《传染病防治法》,对故意传播传染病者最高可处50万日元罚款或2年监禁,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体恶意传播行为的惩戒力度明显偏弱。
分论点三:刑事追责面临“结果导向”桎梏律师提及的“故意伤害罪”需满足“轻伤以上”结果要件,但水痘作为自限性疾病,通常仅导致发热、皮疹等症状,司法实践中以刑事立案的概率极低。然而,若男童出现肺炎、脑炎等严重并发症,或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以上(如面部疤痕超过4cm²),且涉事女子主观上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则可能触及《刑法》第234条。更值得警惕的是,若行为人针对多名儿童实施类似行为,即使单次未达轻伤标准,也可能因“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责。2024年某地“幼儿园教师针刺幼儿案”中,被告人虽未造成重伤,但因“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伤害”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此类判例为传染病传播案件提供了刑事追责的新思路。
反论与驳论:是否应降低刑事立案标准?部分观点主张,对“故意传播传染病”行为应降低刑事立案门槛,以形成威慑。但法律需平衡“预防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若将“明知传染期仍接触”直接认定为犯罪,可能扩大打击面——例如,家长带患病孩子就医时与他人接触,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区分“过失传播”与“故意传播”。前者因缺乏主观恶意不构成犯罪,后者则需通过行为细节(如接触方式、事后态度)综合判断。在本案中,涉事女子在对方家长明确拒绝后仍强行亲吻,且事后拒绝道歉,其主观恶意明显,与普通社交接触有本质区别。
深层洞察:法律需构建“传染病传播”专项规制体系现行法律对传染病传播行为的规制呈现“碎片化”特征:民事侵权依赖《民法典》一般条款,行政处罚依赖《治安管理处罚法》兜底条款,刑事追责则依赖故意伤害、危害公共安全等传统罪名。这种“拼凑式”规制模式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2024年某地“甲流患者咳嗽传播病毒案”中,法院以“无主观故意”驳回受害者诉求;而本案若男童病情恶化,则可能以故意伤害罪追责。立法层面,可借鉴欧盟《公共卫生事件刑事责任指令》,增设“故意传播传染病罪”,明确主观故意、传播方式、危害后果等构成要件,并设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基准刑,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
从民事赔偿到刑事追责,法律对“强吻致水痘”事件的回应,不应止于个案公正。当传染病传播行为与恶意侵害健康权重叠时,法律必须撕开“非故意”“无危害”的遮羞布,用明确的责任界定守护生命尊严。唯有构建“预防-惩戒-修复”的全链条规制体系,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让每个孩子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