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曼4比0陈幸同晋级4强 国乒新星闪耀赛场 ,领养动物勿冲动弃养或涉违约 附义务
北京时间7月12日,乒乓球WTT美国大满贯赛上,21岁的国乒主力小将蒯曼以4-0击败世界排名第三的陈幸同,晋级女单半决赛。接下来,她将与20岁的队友陈熠争夺决赛席位。陈熠此前以4-3险胜日本名将早田希娜。
陈幸同出生于1997年,目前排名世界第三;蒯曼出生于2004年,最新排名世界第五。在孙颖莎、王曼昱和王艺迪出局后,两人成为女单项目中排名最高的运动员,因此备受关注。在此之前,陈幸同和蒯曼在国际赛场上有过6次交手,各赢3场战平。今年他们已有3次交锋,陈幸同虽然1胜2负,但在最近一次对决中以3-0获胜,不过前一次则是0-4惨败。由此可见双方实力相当,这次比赛结果充满悬念。
比赛开始后,蒯曼迅速拉开差距,利用速度优势不断压制陈幸同,并通过左手大角度线路屡屡冲击对手。首局蒯曼以11-3轻松取胜。第二局,蒯曼继续保持出色状态,尤其是在正手进攻质量上有所提升,最终以11-6再下一城。第三局,陈幸同试图通过增加旋转来压制蒯曼的速度,但未能奏效,蒯曼继续领先并以11-5拿下该局,大比分3-0领先。第四局,蒯曼依旧牢牢掌握主动权,尽管陈幸同在前半段咬住比分,但随后逐渐被拉开差距,最终蒯曼以11-5锁定胜利,从而以4-0的大比分零封陈幸同,晋级四强迎战陈熠。
随着饲养宠物的热潮兴起,许多人选择领养代替购买,给流浪小动物一个温暖的家。不少救助人和领养人还会签订领养协议。那么,这类合同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如果领养人违反条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张某是一名流浪动物救助人士,他救助了一只中华田园猫,并在网络发布领养消息。李某看到后联系了张某,双方签订了《领养协议》。协议规定:小猫已接种疫苗且健康;领养人不得疏忽照顾和遗弃小猫并接受定期回访;如不能继续养育,需及时与救助人协商退养办法;如领养人转卖、恶意遗弃或伤害被领养的动物,需承担治疗费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张某在李某领养小猫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了回访,小猫一切正常。某日,李某告知张某因有事需回老家一周,小猫被寄养在朋友王某家。然而一周后,张某和王某多次催促李某接回小猫未果。小猫出现呕吐现象,王某将其送至宠物医院,但李某称没钱拒绝治疗。张某无奈将小猫接走并送至宠物医院,小猫最终因长期饥饿造成的脂肪肝医治无效死亡。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小猫的治疗费、交通费、救助成本等共计5186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昌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领养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李某无偿领养小猫,并负有接受回访、妥善照顾的义务。李某的行为已与恶意遗弃、伤害被领养动物无异,违反了领养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法院根据张某提交的交通费发票、行程单、医院收据等证据,认定李某应向张某支付4772。76元。关于违约金,法院综合考量后酌定为1000元。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小猫的治疗费、交通费、救助成本等4772。76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李某已履行完毕。
领养既是爱心,更是责任,应受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律的约束。呼吁救助方与领养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形式完备的书面领养协议,明确饲养条件、回访频率、违约责任等,确保被领养动物能够得到妥善照顾。
因为“私自调价”,携程平台被郑州多家酒店商户举报。多位酒店负责人称,携程平台要求酒店商户开通名为“调价助手”的改价工具,通过技术手段修改酒店房间价格,并且不经商家允许修改商家的活动折扣。商家还吐槽“调价助手”像个“关不上的水龙头”“关上了还会再自己打开”,投诉往往石沉大海。
携程公开的回应是:“调价助手”是为了使酒店的价格适应当地市场价格,帮助酒店商家提高市场竞争力。最新消息显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在平台愈发强势的背景下,此类“店大欺客”并非个案,已成为一种“现象”。一些平台一边“携流量以令商家”,不断压榨商户的利润空间,一边维持“低价形象”吸引用户,实则慷他人之慨,得流量之利。
所谓“技术中立”已经成为一种虚伪的公关修辞。当算法以“跟价”之名剥夺商家根据成本结构、区域策略灵活定价的权利,所谓的“调价助手”不过已演变为平台的“价格操盘手”甚至“数字化打手”,是技术垄断下的权力僭越。
不只如此,从“大数据杀熟”到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再到签订“二选一”的排他协议,部分平台凭借其强大的流量与技术优势,在产业链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不断推出各种“霸王条款”。商家与平台的地位愈发不平等——商家为了获得流量和曝光,不得不依附平台,代价往往是让渡话语权和合法权益。本来,平台、商家与消费者是一个生态共同体,是一个稳定“三角体”。但如果一方遭遇严重不公平待遇难以支撑时,这个“三角体”必然不再稳定甚至坍塌。结果不会有赢家。
因此,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平衡好各方利益是根本之策。一方面,真正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落到实地。以定价问题为例,多部法律都有明确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赋予了经营者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更直接点明,平台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经营者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更具里程碑意义的是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将“平台规则滥用”纳入规制范畴。对此,要让法律长出牙齿,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强约束。
另一方面,需要监管智慧与技术的创新,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实现“技术对技术”的精准监管。平台经济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远超以往的传统商业模式,以“调价助手”为例,这是一套依托于算法技术、实现价格自动扫描和调整的复杂机制,要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管,就需要深入了解其技术原理,这对于监管人员的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
总之,在平台经济高歌猛进的今天,如何平衡平台、商家与消费者的利益,是一个重要又现实的大课题。唯有构建三方共赢的深层生态,平台经济才能走出内卷,迈向真正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