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应女子离婚冷静期要求分婆婆遗产 冷静期内继承财产需共分
律师回应女子离婚冷静期要求分婆婆遗产 冷静期内继承财产需共分。丈夫黄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目前处于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黄先生的母亲去世并留有一套房产。黄先生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这套房屋出售。王女士得知后,要求分割黄先生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项,理由是当时两人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售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王女士和黄先生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黄先生继承的遗产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热点话题。鉴于该房产已经出售,王女士有权要求分得部分售房款。律师回应女子离婚冷静期要求分婆婆遗产 冷静期内继承财产需共分 律师回应女子离婚冷静期要求分婆婆遗产 冷静期内继承财产需共分